委托人:济南某建材公司 承办律师:郭庆
对方当事人:泰安某机械公司
案由:买卖合同纠纷
委托日期2012年11月30日
案号:2012鲁博律民字第11号
案情经过:
双方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FB220型砂浆生产线买卖合同,总价款为捌拾万元整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产品发货、安装调试、服务、产品质量等产生争议,从而导致诉讼的产生。
最终结果:经过积极调查和对方当事人协商,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甲方:济南某建材公司
乙方:泰安岳首机械有限公司
一、 甲乙双方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FBZ20型砂浆生产线买卖合同,总价款为800000元(捌拾万元整)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已向乙方支付480000元(肆拾捌万元整),现尚欠乙方320000元(叁拾贰万元整)。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产品发货、安装调试、服务、产品质量等产生异议,从而导致乙方向甲方提起支付欠款的诉讼。针对上述争议及诉讼双方友好协商,现达成如下协议:
乙方同意甲方从剩余货款中扣除10万元(壹拾万元整)作为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补偿,甲方不再就上述争议(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、发货、安装调试、服务等)主张其他任何权利;
二、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,法院解除冻结的同时向乙方支付12万元(壹拾贰万元整),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负责在三日内撤诉;
剩余货款10万元(壹拾万元整)甲方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;
三、本协议签订后,甲乙双方不再就2010年11月19日的FBZ20型砂浆生产线买卖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负任何责任。甲乙双方确认设备已验收合格,以后不再需要乙方为其设备服务;
四、如双方发生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依法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;
五、本协议作为2010年11月19日FBZ20砂浆生产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,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,如原合同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;
六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如甲方不按上述约定付款,甲方仍需支付欠款32万元(叁拾贰万元整)。
甲方:济南某建材公司 乙方:泰安某机械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