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案情简介〉
本案原告是创建于1943年的著名药品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企业,公司先后通过了国际国内的各项体系认证。早在1950年,原告即在西药、类西药等项目上取得了“XH”注册商标。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,原告拥有的“XH”注册商标的各类药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,获得“中国驰名商标”、“山东省著名商标”等大量荣誉称号,在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。
2007年10月以来,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药品的出售信息,其中有8种药品标注“XH”商标,并在山东省内各地及国内各区域设点销售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上述侵权事实经公证处公证后,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,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,并在省内各大知名报纸上公告以消除影响。后该案经管辖权异议、增加诉讼请求等程序,于2008年8月25日经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。
〈案件结果〉
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调 解 书
(2008)莱中知初字第3号
原告SDXH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山东省ZB市ZD区DYL号。
法定代表人GQ,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郑毅,彩票兼职平台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王晓云,女,1980年8月出生,汉族,该公司法律顾问。
被告QDWDKX药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JZ市FA路。
法定代表人BJK,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HYY,男,1970年4月21日出生,汉族,该公司职工。
被告SDSS药业有限公司,住所地山东省BZ市HM县SM镇DG村。
法定代表人WSQ,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GJB,山东TJ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商标侵权纠纷
原告SDXH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QDWDKX药业有限公司、被告SDSS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被告QDWDKX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SDXH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万元(已当庭过付);
二、自即日起两被告停止生产、销售带有“XH”字样商品名称的兽药;
三、其他事宜三方互不追究。
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,保全费2120元,共计5020元由被告QDWDKX药业有限公司承担。
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ZAJ
代理审判员 RXL
代理审判员 WF
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
书 记 员 WYH